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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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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10-01-05
各部門: 為加強學院的婚育管理,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計生委有關文件相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婚育管理 (一)實行晚婚:男性滿25周歲、女性滿23周歲結婚為晚婚。教職工按國家婚姻登記條例辦理結婚手續后,須到學院組織人事處登記備案,以便及時掌握和辦理生育、獨生子女有關手續。 (二)實行晚育:已婚女職工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者為晚育。符合條件生育一個子女者,持結婚證、身份證、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初婚證明、夫妻雙方免冠2寸登記照片一張到組織人事處辦理生育服務證。 (三)已婚女職工懷孕三個月后和生育子女一個月后,及時上報組織人事處。 (四)計劃生育不在本學院管理的人員,及時開具計劃生育管理單位的證明,已備上級部門審查。 (5)對已生育的女職工,順產3個月后,剖腹產6個月后,應及時做好節育措施,并把措施的證明及時報組織人事處,以備上級部門審查。 二、要求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切實落實我院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請各部門認真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 組織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