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致公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2年12月6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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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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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致公黨是以歸僑、僑眷中的中上層人士和其他有海外關系的代表性人士為主組成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致力于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黨。
中國致公黨由華僑社團美洲洪門致公總堂發起,于1925年10月10日在美國舊金山成立。長期以來,中國致公黨為爭取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而奮斗,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中,積極支援祖國的抗日斗爭。1947年5月,中國致公黨在香港舉行了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第三次代表大會,由舊民主主義政黨轉變為新民主主義政黨。1948年6月9日,中國致公黨發表《響應中共中央“五一號召”宣言》,聲明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從此走上了同中國共產黨真誠合作、共同奮斗的道路,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建立新中國,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祖國統一大業作出了積極貢獻。中國致公黨在長期革命和建設的實踐中,形成了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熱愛祖國,致力為公,團結奮進,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優良傳統。
中國致公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在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范圍內,遵循政治自由、組織獨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開展工作。
中國致公黨是所聯系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致力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致力于促進和發展社會主義和諧政黨關系,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是參政黨崇高的政治責任,中國致公黨將為此作出不懈努力。
中國致公黨的政治綱領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保持寬松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團結全體黨員和所聯系的歸僑、僑眷、留學回國人員及海外僑胞,同中國共產黨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標上同心同向、行動上同心同行,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繼續實現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這三大歷史任務,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共同奮斗。
中國致公黨現階段的基本任務是:
一、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積極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與中國共產黨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實行互相監督。
二、充分發揮在人民政協中的作用。積極參與國家重大方針政策的討論協商和履行職責的各種活動,以中國致公黨名義在政協會議上發表意見和主張,積極開展視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參與調查和檢查等活動。積極支持擔任政協委員、常委的中國致公黨黨員在政協大會、常委會議、專門委員會中充分發揮作用。
三、牢牢把握發展這個根本任務,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自覺服務于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把中國致公黨黨員和所聯系群眾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上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而努力。
四、緊密圍繞國家的中心任務,充分發揮中國致公黨在反映社情民意、協調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并積極開展社會服務活動,協助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五、維護黨員和所聯系的歸僑、僑眷、留學回國人員的合法權益及海外僑胞的正當權益,積極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合理要求,加強同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商,協助和督促有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
六、充分發揮中國致公黨與海外聯系廣泛的特點,積極開展對海外僑胞、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同胞和出國留學人員的聯誼工作,推進經貿、科技、教育、文化等領域的交流交往,為維護香港、澳門的繁榮穩定和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作出貢獻。
七、積極組織和參加對外友好、民間交往和學術交流活動,努力促進中國人民與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國際交流,為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作出貢獻。
為了肩負起時代賦予中國致公黨的光榮使命,全黨必須學習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大力加強自身建設,按照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特點、體現進步性和廣泛性相統一的原則,以思想建設為核心,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努力把中國致公黨建設成為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致力于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參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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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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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凡是歸僑、僑眷中的中上層人士和其他有海外關系的代表性人士,以及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級知識分子,承認并愿意遵守中國致公黨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致公黨。
第二條??要求入黨者,須由本人申請,填寫入黨申請表,兩名黨員介紹,經過考察,由支部大會或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報設區的市級或以上組織批準,并逐級呈報中央備案。必要時,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黨員。
第三條??黨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國家利益。
(三)樹立參政黨意識,學習黨的歷史,遵守黨的章程,執行黨的決議和決定,參加黨的活動,努力完成黨交給的各項任務,交納黨費。
(四)刻苦鉆研業務,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勤奮敬業,誠實守信,廉潔奉公。
(五)弘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公益。
(六)互相幫助,增進團結,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七)密切聯系群眾,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黨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黨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黨的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黨的有關文件,參加黨的培訓。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在黨內,有權向黨的各級組織、干部和黨員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有權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如實反映各級組織、干部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或違法亂紀的行為。
(五)對黨的決議和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聲明保留,并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決議和決定未改變前,仍應當堅決執行。
(六)在本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黨組織協助解決。
第五條??黨員遷往異地居住、工作時,須辦理組織關系轉移手續。黨員如遷至沒有黨組織的地方,應與原地方組織保持聯系,或申請原地方組織將其組織關系轉移到與新居住地鄰近的地方組織。
第六條??黨員在本職工作和黨務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地方各級組織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可由中央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須書面申請,經基層組織討論通過,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準,并逐級呈報中央備案。
第八條??黨員無特殊情況,連續兩年不參加組織活動、不與黨組織聯系和不履行黨員義務,經批評教育無效者,應勸其退黨,由支部大會討論通過,逐級報上一級地方組織審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批準,注銷其黨籍,并呈報中央備案。
第九條??黨員違反黨的章程,經反復批評教育無效者,應按其情節輕重和對待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黨員受到政紀處分或刑事處分者,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黨的紀律處分。
黨員留黨察看時間為一至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并已被撤銷處分的,恢復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開除黨籍。
第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基層組織討論決定,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準,并逐級呈報中央備案。
對中央委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由中央委員會決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由同級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組織批準,并逐級呈報中央備案。
在特殊情況下,對中央委員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可以先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由主委會議)作出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第十一條??各級組織在處分黨員時要實事求是,要有確鑿的證據;討論處分時,應允許本人參加,說明情況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黨員對組織處分決定有異議時,有權向上一級地方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有關組織應當受理并給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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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組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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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黨的組織系統包括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
第十三條??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則是: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構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領導機構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員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委員會。基層組織的領導機構是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或支部黨員大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四)黨的各級領導機構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貫徹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五)黨的上級領導機構要加強對下級組織的領導,經常聽取并及時處理下級組織的意見和建議。下級組織要認真執行上級領導機構的決議和決定,向上級領導機構請示和匯報工作,如實反映情況。黨的各級領導機構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第十四條??黨的各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代表會議,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會議的委員會決定。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地方各級組織召開代表會議應報上一級委員會批準。
第十五條??黨的各級常務委員會在必要時可召集委員會擴大會議(地方組織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由主委會議召集),討論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要事項,擴大的范圍由召集會議的機構決定。
第十六條??黨的各級委員會的產生,應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采用等額或差額選舉辦法和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以保障選舉人充分行使民主權利。
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個別領導成員,必要時可以由上級組織任免。籌建中的地方組織的領導成員,由上一級組織任免,并逐級呈報中央備案。
第十七條??由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實行任期制,同一職務一般可以連選連任兩屆,最多不得超過三屆,在任期中可以根據任職年齡界限、工作需要、本人意愿等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縣級及以上地方組織的建立和變更,由上一級組織審核,并逐級呈報中央批準。
第十九條??在尚未成立省級委員會的地方,根據工作需要并在條件成熟時,可設中央直屬的組織和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條??中央和地方各級組織及其領導成員要加強思想政治建設,不斷推進政治交接,切實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要著眼于多黨合作事業的長遠發展,切實加強后備干部隊伍建設。
第二十一條??組織發展應堅持以歸僑、僑眷中的中上層人士和其他有海外關系的代表性人士為主,以大中城市為主和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為主,注重政治素質,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有計劃地穩步發展。
第二十二條??黨的各級領導機構及其成員應模范遵守黨的章程,發揚民主,密切聯系黨員群眾,虛心聽取黨員群眾的意見、批評和建議,認真接受黨內監督。建立健全黨內監督機制,并制定相關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中央設立監督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可根據工作需要和自身條件設立監督委員會。
監督委員會在同級委員會領導下對所屬各級組織及其領導班子遵守黨的章程和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黨的各級組織要切實加強機關建設,配備好機關工作班子,加強對機關干部的培養,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管理機制,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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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中央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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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并決定黨的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修改黨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相應改變。
新一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名額由上屆中央常務委員會提出,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八條??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領導全黨的工作,對外代表中國致公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并決定黨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中央常務委員會,選舉中央主席、副主席;
(五)調整和增補中央委員會部分委員。
第二十九條??中央常務委員會是中央的決策機構,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中央常務委員會的任期同該屆中央委員會。
中央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會議。主席會議的任期同該屆中央委員會。
中央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會議領導全黨工作。在主席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駐會副主席組成主席辦公會議,主持中央的經常性工作。
每屆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的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性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新的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為止。
第三十條??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由主席會議提名,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免。根據工作需要,中央委員會可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由主席會議任免。
中央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主席會議任免。
第三十一條??中央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中央委員會履行參政黨職能的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的任期同該屆中央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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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地方組織
第三十二條??黨的地方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設區的市、自治州、直轄市區組織,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組織。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批準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委員會召集。代表大會的召開、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報上一級組織批準。
第三十四條??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并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地區的全部黨務工作,對外代表同級地方組織。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委員會和同級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定期向上級委員會報告工作;
(二)聽取和審議同級常務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為主委會議)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并決定本地區組織的重要事項;
(四)選舉同級常務委員會,選舉同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五)調整和增補同級委員會部分委員。
第三十六條??地方各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委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同級委員會選舉產生后,報上一級組織核準,并逐級呈報中央備案。主委會議的任期同該屆委員會。
新一屆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屆同級常務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為同級委員會)提出,報上一級組織批準。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后報上一級組織核準,并逐級呈報中央備案。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委員會的任期每屆五年。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委員會的任期相應改變。
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同級常務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為主委會議)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三十八條??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為委員會)是地方各級組織的決策機構。在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同級地方委員會的職權。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本地區組織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的任期同該屆委員會。
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委會議領導本地區各級組織的工作。
每屆地方各級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主委會議,在下屆同級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性工作,直到下屆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常務委員會、主委會議為止。
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由地方各級主委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由委員會任免。根據工作需要,地方各級委員會可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由地方各級主委會議任免。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其負責人由主委會議任免。
秘書長、副秘書長、職能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應報上一級委員會核準,并逐級呈報中央備案。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地方各級委員會履行參政黨職能的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的任期同該屆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同級常務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由委員會)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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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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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黨的基層組織是總支部、支部、小組。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可成立小組,五人以上可建立支部。有兩個以上支部的單位、行業、地區,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總支部。
基層組織的建立、合并和撤銷,由上一級地方組織決定。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并在條件具備時,可以設立直屬基層組織。
第四十二條??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地方組織批準,分別設立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領導基層組織工作。黨員人數較多的單位,可設立基層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分別由所屬組織的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到五年,委員名額由上級地方組織決定。小組選舉組長一人,任期三年。
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各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分別由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支部,由黨員大會選舉主任和副主任。基層組織的負責人經選舉產生后,均需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核準。
第四十四條??基層組織的任務是:
(一)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學習憲法、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時事政治,學習黨的歷史和章程。
(二)積極引導黨員做好本職工作,并圍繞本單位、本地區的中心工作,充分發揮協調關系、化解矛盾、促進工作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
(三)組織黨員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反映情況,提出意見,為開展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和社會服務活動提供信息和建議。
(四)根據上級組織的決議、決定,結合本單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積極主動開展各項活動。
(五)定期開展組織活動,做好黨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強團結,共同進步。
(六)關心黨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為黨員服務,向上級組織和有關部門反映黨員和所聯系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七)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討論對黨員的表彰、獎勵和處分。
(八)發展黨員,收繳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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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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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黨的干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干,為了更好地發揮參政黨的作用,必須大力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提高廣大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素質。
第四十六條??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組織,要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核干部,特別是重視后備干部隊伍建設,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培養和選拔中青年干部,以推進新老合作交替、政治交接和人才興黨。
第四十七條??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應模范地履行黨的章程所規定的黨員義務,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
(二)熱心黨的工作,有較強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精神;
(三)牢記為人民服務、致力為公的宗旨,密切聯系黨員群眾,熱心為黨員群眾服務;
(四)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發揚艱苦奮斗的精神;
(五)刻苦學習,勤奮敬業,不斷提高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作風民主,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批評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黨的各級機關干部要認真履行公務員職責,清正廉潔,克己奉公,盡職敬業,樹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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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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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黨的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央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