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落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黨委在學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推進黨委決策的民主化、規范化、科學化,提高辦事效率和會議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學校黨委會是黨委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是研究決定學校黨內重大事項的最高決策會議。
第二章 ?會議組織
???第三條 ?黨委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并以總結部署工作和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為基本內容,遇重大或緊急事項可臨機處置。
第四條 ?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才能舉行。討論重大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書記、院長必須參加。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五條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應提前請假,請假委員可將對議題的意見或建議通過黨委辦公室負責人帶到會上,但不能就會議議題實施表決。黨委會的相關決定由黨委組織宣傳統戰部負責人在會后負責向缺席委員轉達。
第六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書記委托的副書記主持。
第七條 ?根據議題需要,經會議主持人同意,有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黨委會議。列席人員在討論相關議題時進入會場,可就討論的問題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問題討論結束后退出會場。列席人員必須遵守黨委會議事規則和相應紀律。
第八條 ?會議議題若涉及與會者自身或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利益問題時,有關成員應予回避。
第九條 ?黨委會議由黨委組織宣傳統戰部或黨委會指定的專人認真負責真實準確地做好記錄并經會議主持人簽審后連同相關材料一同存檔備查。職能部門也應就提交議題的審議情況做好相應記錄。
?第三章???議題確定
第十條 ?會議議題由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一)凡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會前充分討論,并提供相關材料、政策依據和可供選擇的方案或建議。對于重大議題,書記與院長在會前應協商、交換意見,取得共識。
(二)黨總支、黨支部書記的選拔任免,要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中確定的程序,對書記任免建議方案,應在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后討論決定。凡應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的重要事項提交教代會審議或通過后,經院務會討論研究,屬院黨委會議事范圍的,提交黨委會決策。
(三)凡未列入黨委會議題的臨時動議,會議一般不予討論。
第四章??議事范圍
第十一條 ?學習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傳達學習貫徹上級有關文件、指示和會議精神。
第十二條 ?討論決定事關學校黨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按照基層黨組織書記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各黨總支、黨支部干部。
第十四條??討論決定學校意識形態、思想政治、德育、安全穩定、黨風廉政建設、基層黨建、群團組織等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審議學校黨委、紀委、工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和向上級的重要請示報告。
第十六條? 聽取下級黨組織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責任制的情況匯報,研究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問題。
第十七條??討論決定應由黨委會決定的優秀、先進的獎勵,以及應由黨委會決定的違紀違規干部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代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討論決定其他需要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五章 ?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黨委會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大問題要進行表決。同一問題的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黨委會議事時,應一題一議,逐項討論通過,由提出議題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列席會議人員可作必要的補充匯報,參加會議的成員根據說明或匯報簡明扼要地充分發表意見,不得涉及與議題無關或無關緊要的話題,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實施末位發言制,會議主持人根據討論的情況進行歸納集中,提出明確意見,黨委會通過后,形成會議決定、決議或紀要。
第二十一條??在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黨委成員都應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重要問題意見分歧較大,贊成與反對的人數接近時,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提交下次會議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
第二十二條??討論黨群系列干部的任免,由黨委行文,黨委書記簽發;紀委、工會、團委的選任制領導干部,其任免按有關章程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黨委會進行表決時,視情況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對討論的議題意見基本一致時可進行口頭表決,對經過充分討論仍有分歧的議題可進行舉手表決;遇特殊情況需要時,可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表決后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第二十四條 ?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的,黨政領導班子應依據職能職責和現實需求臨機果斷立即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黨委會的會務工作由黨委組織宣傳統戰部負責,包括收集議題、印制議題、制發通知、準備會議有關材料、會議記錄、起草會議決議、決定、紀要等。
第二十六條??黨委會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或書記委托的副書記審閱簽發,并向學校有關部門(單位)發出關于黨委會決定事項的通知。
第六章 ?督促落實
第二十七條??按照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凡經黨委會研究決定的事項,由黨委、行政按其分工,各司其職,負責落實。如果對議定事項持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定之前,必須無條件地認真執行黨委會的決定。如遇到新的情況,確實不可能按原決定執行時,應及時提交黨委會復議,在特殊情況下,可由黨委書記征得多數黨委委員同意后,作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八條 ?黨委會決定的事項,由黨委組織宣傳統戰部具體負責催辦和督辦,并將催辦、督辦結果向黨委會報告。
第七章 ?紀律監督
???? 第二十九條 ?黨委會內容除經授權傳達或對外公布外,與會人員不得向外傳播或泄露,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未經黨委書記批準同意,任何人不得調閱或復印黨委會記錄和黨委職能部門的有關重要資料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的執行情況列入黨委民主生活會議題,并作為黨委年度工作總結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所涉及的內容,凡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學校黨委組織宣傳統戰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