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合同訂立
雷點1:以“三方協議”代替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它是學校管理就業的手段,主要涉及到應屆生身份和落戶、調檔等問題,效力一般持續到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為止。
雷點2:以“Offer”代替勞動合同
Offer也不是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發出的offer可以視為要約,勞動者確認接受后,形成的通常是一份普通合同,內容比正式勞動合同簡單很多,因此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雷點3: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書面勞動合同是認定勞動關系最有力的證據,如果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利很難得到保護。#寶藏:入職一個月內不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付雙倍工資哦
雷點4:用人單位不具備合法資質
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比如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喂,你是幽靈嗎?日后發生爭議時,基本只能去尋找單位出資人。
雷點5: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上的名稱、公章不一致
日后發生爭議時,難以確定#金主爸爸,勞動仲裁申請可能不被受理,或給對方留下抗辯機會。
雷點6:用人單位注冊地在外地
日后發生爭議時,如果不能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本地,有可能需要到外地申請勞動仲裁,大大增加維權成本。
雷點7:訂立一份勞動合同,但為多個單位提供勞動
有些單位相互關聯,明明跟A單位簽了勞動合同,卻被派去幫B單位干活。日后發生爭議時,要考慮到A、B單位互相#甩鍋(A說你沒幫它干活,B說你沒跟它簽勞動合同)、難以確定責任單位的可能性。
雷點8:用人單位要求與第三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
可能在實際用工中與本單位員工待遇不同;在遇到一些具體問題時,如工傷認定等,操作復雜程度有所上升。
雷點9:用人單位要求訂立陰陽合同
為避稅等目的訂立陰陽合同,比如一份對外的薪資較低,一份對內的(或者口頭的)薪資較高。日后發生爭議時,證據上可能面臨不利。
雷點10: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空白的合同上簽字
「超級大雷」用人單位可能會在合同空白處填上對勞動者不利而對單位本身有利的內容,如較少的工資、更長的工作時間、與協商不一致的福利待遇等。但日后發生爭議時,#哎,有理說不清…
雷點11: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身份證
影響辭職自由,日后無法正常申請勞動仲裁和訴訟等。有些公司甚至會利用勞動者的身份信息進行其他非法活動。
雷點12: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看著不對勁?這種情況下,大概率前方有巨坑,請直接掉頭走人
雷點13: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者應持有的一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永遠是最關鍵的證據。#合同在手,命運在手
雷點14:勞動合同上不載明必備條款
日后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里會缺少最關鍵的依據,增加舉證成本和困難,給對方留下抗辯機會。
02?試用期
雷點15: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過長
試用期的時間上限主要取決于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看法條分類討論
雷點16: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
無效,試用期會直接被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雷點17: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薪酬過低
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正式工資的80%,也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雷點18: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可以無理由解除合同
無效,#在中國記住一句話,招人容易,趕人難
0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雷點19:勞動合同上不約定工作崗位/內容
如果入職后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工作崗位和內容與勞動者預期或當初的口頭約定不一致,勞動者將很難證明。
雷點20: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作崗位過于籠統,工作內容模糊或沒有
日后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可能以勞動合同約定為準,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雷點21:勞動合同上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內容
「雷點密集」日后很容易發生爭議,但#勞動者可以大膽甩鍋,因為用人單位不但需要證明調崗的必要性、正當性、合理性,還要保證調整后的工作內容勞動者有能力完成,工資待遇等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勞動強度不應當有所顯著增加,工作內容與勞動技能基本匹配。
雷點22:勞動合同中不約定工作地點或寬泛約定為“全國”、“XX省”等
日后因工作地點變動發生爭議倒也不一定會輸,但為了保險起見,#不簽不明不白的合同
雷點23:勞動合同約定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工作地點
「雷點密集」日后很容易發生爭議,勞動者一定要事先確定自己可接受的變動范圍
0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雷點24:勞動合同約定非正常工作日或非正常工作時間
假如工作時長沒有超過法律允許的限度,那么合同約定的具體工作時間即便不是周一到周五、早九點到晚六點等正常安排,也很可能是有效的約定,勞動者應慎重考慮是否可接受。
雷點25: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不得拒絕加班
#雖然現實很骨感但請知曉你的權利,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除非遇到天災人禍緊急事故公共設備搶修……
雷點26: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
「雷點密集」現實中由加班費引發的糾紛非常多,核心是加班費計算基數談不攏,用人單位往往據理力爭采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應該在合同簽訂前就與用人單位明確自己可接受的加班費計算基數(即“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否則后患無窮。
雷點27:勞動合同中定額約定加班費或約定月工資已包含加班費(“包薪制”)
「雷點密集」很可能是用人單位為節省加班費而設計出的騷操作。日后如果發生爭議,勞動者主張額外加班費時,用人單位可能會以雙方約定為理由進行抗辯,雖然不一定能得到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支持,但也增加了勞動者維權的障礙
05?勞動報酬
雷點28:勞動合同上不約定勞動報酬
#心大人士專屬警告:這種明顯給自己挖坑的事兒一定要避免
雷點29:勞動合同約定較低的勞動報酬,只在口頭承諾較高的勞動報酬
日后如果用人單位按書面約定發工資,勞動者很難主張對方應按口頭約定發更高的工資。
雷點30:勞動合同上約定薪酬結構,但不約定具體計算方法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底薪3000元/月,績效另計,但并未約定績效如何計算,那么勞動者實際上可能很難拿到績效部分。
雷點31:勞動合同上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勞動報酬
#別被嚇唬住了,這種單方調整工資的條款很可能違法無效 ?
06?社會保險
雷點32:勞動合同約定不繳社保或以社保補貼代替
無效,#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責任
雷點3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第三方代繳社保
99%違法,#而且你要是同意了,那你可能也是有責任的。核心是勞動關系和社保關系必須一致,否則風險巨大,到時候可能工傷待遇拿不到、失業保險金領不了、退休不被批準、被計入信用檔案、罰款甚至承擔刑事責任……#賠了夫人又折兵
07?服務期
雷點3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但未提供專項培訓
無效,#你擁有辭職自由。注意,注意,是專項培訓,普通入職培訓不算。
雷點35: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過高
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且實際支付金額按剩余服務期所占比例計算。
08?保密和競業限制
雷點36:普通員工的競業限制條款
無效,#你是高管嗎?你是高級技術人員嗎?你是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嗎?你不是,你就是個自由的打工人。
雷點37:只約定勞動者競業限制期和違約金,而不約定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
#薛定諤的條款,各地判決不一,競業限制條款可能有效,可能無效。但只要勞動者受到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就一定要支付經濟補償。
雷點38: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過長
最多兩年,但保密義務可以不受兩年限制。
雷點39: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一方的競業違約金過高
日后如果發生爭議,違約金可能會被法院調低。為減少訴訟成本,建議簽訂合同前就跟用人單位談好價格。#風平浪靜時,有話好好說
09?其它可能違法條款
雷點40:勞動合同中約定“末位淘汰”制度
末位并不等于不能勝任工作。末位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之后還不能勝任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雷點41:勞動合同中約定在何種情況下由員工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勞動者一般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雷點42:勞動合同中約定在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法律說了算。
雷點43:勞動合同中約定其他服務期和違約金
能約定服務期的只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能約定違約金的只有兩種情況(違反服務期、違反競業限制#默認規則:勞動者提前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只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特殊待遇(戶口、房、車)和保密義務雖然不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但勞動者因提前離職或泄密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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