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與香港、澳門地區宗教界交往的基本原則
? ? 內地處理與香港、澳門地區宗教界交往的基本原則通常又稱:“三互原則”,其根據是香港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內地相應團體和組織的關系,應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全國其他地區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系,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